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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公寓**号**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1:41.5的赔率向陈某甲、余某某、罗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心等人收注香港“六合彩”。被告人陈某某收到“六合彩”的投注款后,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投上家邱燕芳、刘君(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共向陈某甲等5人收取投注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38325元。

2019年9月30日,尤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案配合调查其涉嫌赌博的行政违法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在第三次询问中主动交代其收注“六合彩”的事实。2019年10月17日,尤某某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某某上交的暂扣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余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心、刘君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收取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3832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志胜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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