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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村**号,现租住在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室。2019年4月11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五百元;2019年8月21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至同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吉县某某街道**园**幢*单元**室其租住的商品房内,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多次召集赌客以打“海南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22000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

2.证人汪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8********);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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