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栋**房。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收取参赌人员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投注“六合彩”的赌资人民币6万元左右,后利用上线庄家郭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网络“六合彩”赌博账号帮助他人完成下注,并通过庄家“返水”等方式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书证,物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湘凌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3.扣押被告人陈某甲所有的手机一台(苹果牌,银色),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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