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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3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住********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厚街镇**社区**路**号其经营的**百货店内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外围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期间,共收受微信名为“值富”、“海阔天空”、“一花一世界”等23人的投注共计约6000元。经侦查,2020年1月7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百货店内抓获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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