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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琼,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73********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7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88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9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琼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琼在其经营的位于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村新一村民小组新村40号之二的一无名士多店内,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进行竞猜赌博,并通过现场收单和微信方式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

2019年7月2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琼,并当场缴获用于接受投注的苹果6SP手机、酷派手机、LeEco手机各1台、投注底单12张,赌资现金人民币85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甲琼经现场收单、微信方式累计共接受25名参赌人员的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某、邓玉某某、邓某某、刘某某赞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琼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琼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50*******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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