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3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同城十三水”APP平台在闲聊赌博群内,组织李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以罗宋形式进行赌博,经查明的赌资数额为二十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赌资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资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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