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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在钉钉APP组某某“万宝龙”赌博群,拉入郑某某、叶某某等十余人参与投注赌博,方某某坐庄,以发红包方式供参赌人员抢点数,以“牛牛”的规则定输赢,方某某每发红包一次即是一局,被告人陈某某和王某某从中赚取每局10至15元(人民币,下同)的“发包费”,共计6501.4元。方某某做庄期间输额1686004.6元,赢额980167.6元,赌资共计266617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清单、钉钉群截图、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账单确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方某某、郑某某、叶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萌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6852****);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3.补充材料壹份拾陆页、案卷贰册;

   4.随案移送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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