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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里**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49区**花园**栋**会所通过微信先后接受多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从中获利。2019年6月18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参赌人员宋某某、肖某某,缴获六合彩码单5张以及被告人陈某某手机两部。经核实,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取参赌人员宋某某赌资468220元,收取参赌人员肖某某赌资55000元,收取微信昵称“嗡嗡”的参赌人员赌资930元,现场缴获的六合彩单共1795元,涉案赌资共525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259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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