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9********,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打工,住泰州市姜某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泰州市姜某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7月7日被新疆哈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 年6月至12月,在闲聊APP建立群名为“大家下载默往”(期间多次更名)的赌博群,其在天天爱23张APP购买钻石后,供群成员在天天爱23张APP上开设虚拟房间以二十三张的形式赌博,被告人陈某某每局向“大赢家”收取5元或8元房费,合计抽头渔利19854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退出款项74820元暂存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依法调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 、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5.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依法调取的闲聊APP后台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健
检察官助理:张 霞
2020年12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3部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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