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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9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2012年4月18日被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1月2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2月21日再次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陈某甲组织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室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陈某甲抽头渔利3万余元人民币。

2016年冬,陈某甲组织陈某乙、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张某乙租赁的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万余元人民币。

2017年冬,陈某甲、孙某甲以电话通知参赌人员互相转告的方式,组织纪某某(另案处理)、宋某某等人到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家园南院高层朱某某家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4万元人民币,陈某甲分得7万余元人民币

2017年底,陈某甲以电话通知参赌人员互相转告的方式,组织张某甲等人到其租赁的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万余元人民币。

2017年底,陈某甲将其租赁的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及室内赌具提供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组织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抽头渔利3万元左右人民币,陈某甲从中渔利7千元人民币。

2020年1月,陈某甲组织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到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冯某某经营的羊场、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孙某乙经营的羊场、李某某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6万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2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春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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