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于2011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2011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赌博于2013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赌博于2018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7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9月期间,先后在江阴市澄江街道天鹤六村23幢206室组织赌客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人进行赌博5场,抽头渔利人民币6200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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