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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台山市**镇**村**号之**,2019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 年 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台山市**镇**村门楼前小卖部以电话、微信或现场的方式多次接受参赌人员谭某丁、谭某乙、谭某丙、谭某戊、谭某己等人 “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赌博,共计接受投注总额94000元人民币,非法获利3234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谭某庚等人的证言。

3、物证及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雄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十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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