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岳池**开发区**工勤人员,住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彭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岳池县城的居民住房内,以扑克牌为赌具,组织多人以打“三拱”的方式赌博,赌博中分为正注和偏注,正注每注赌资不少于500元或者800元,偏注每注赌资不少于100元,赌博由杨某某(已判刑)充当发牌手并在每盘赌局后抽头(每次赌博抽头不同,每局抽400元、500元、600元或800元不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8万余元。由宋某某、陈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为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子,防止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35000元。
2013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罗某某、彭某某、赵某某等人组织杨某甲、杨某乙、文某某等人在岳池县**镇**小区**栋**单元**房间内打“三拱”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涉案赌资16万余元,当天抽头渔利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8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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