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金口河区春和路金山宾馆3楼棋牌室1号包间内,先后多次组织赌博人员杨某某、梯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孙某某、江某某、付某某、丁某某、廖某某、老某某、鲁某某、徐某某等十二人,采用“闷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放水”的方式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146000元用于赌博,其以每回合抽取20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并多次安排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收钱,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陈某某已抽头渔利24800余元。
2020年3月11日20时许,侦查人员接群众报警后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赌博人员杨某某、梯某某、周某某、梁某某、孙某某、江某某、付某某、丁某八人及黄某某,当场扣押涉案赌资17800元,赌具扑克牌52张。当晚21时许,侦查人员在金山宾馆3楼棋牌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名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248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徐艳
检察官助理:王美琳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金口河区**镇**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账本1本,记账单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赌资17800元,赌具扑克牌52张,现扣押于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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