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及现住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镇**路**房**栋**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乳源县**镇**路**亭及附近巷子里的赌档,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的方式聚集参赌人员超过20人次,并通过发牌、抽水从中抽头获利两千余元。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亭处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辉
检察官助理:邓 嫽
书记员:曾伟彬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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