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的三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其位于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花冲组85号住宅一楼客厅给赌博人员何某某、某某某、邱某某、唐某某(四人另案案处理)等人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3人,被告人陈某某共收取何某某等人给予的场地费80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昭平县公安局马江派出所电话后主动到马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某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新
检察官助理:龚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昭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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