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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于2018年12月10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4年11月12日,郑某、谷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和被害人杜某某争夺巨野县柳林镇万福煤矿砂石料供应工程,经预谋后纠集多人窜至柳林某某煤矿滋事。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某某煤矿内将被害人杜某某、侯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侯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等书证、物证;2.山东省巨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二.赌博罪

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一居民家中,组织赌场招揽多人聚赌。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76000元,扣押赌博工具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2.证人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玉玲

检察员陈 敏

2019年元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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