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路****(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辽宁省凌源市汽车客运站附近,以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462张2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和一个制造假人民币的水印工具。部分假币在其印制水印过程中作废,其余被其售予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的一天,在辽宁省凌源市高速公路收费口附近,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了388张5元面值、336张1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后将假币藏匿于沈阳市铁西区**旅店312号房间。案发后,该假币被公安人员查获。经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分行鉴定,上述被查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以上假币面值合计1456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
检察官助理:陈希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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