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1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持有假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以1600元向他人购买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80张,获赠5张。2020年3月22日,陈某某驾驶贵J*****号面包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层台镇、小吉场镇,用其购买的“人民币”向支某某、王某某等4人经营的小卖店购买香烟,先后使用“人民币”4张,后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车内起获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77张。经中国银行毕节分行鉴定,陈某某持有的77张“人民币”及使用的4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健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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