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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购买、运输假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住北海市海城区**街**巷**号。因涉嫌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北海市城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的小车来到桂平市麻垌镇附近,从卢某某手(另案处理)中以15元真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一张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共花费29970元购买了假人民币1999张共计面值199900元。购买后陈某某将假人民币装其开的小车后排座垫底下,开车经过桂平市工业园区高速收费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其开的小车前排座垫底下内查获100元面额疑似假人民币1999张。经鉴定,上述1999张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卢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币仍购买、运输,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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