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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贪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0********,汉族,大学本科,贵港市**局**分局**大队原**长,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路**号院**号,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案件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贵港市**局**分局**大队副**长、**长的职务之便,根据时任贵港市**局**分局**长黄某甲(另案处理)的授意,多次出警查处辖区内的走私冻肉和洋酒等。被告人陈某某将扣押后被认定为无主的物品进行检测检疫后交由从事拍卖业务的梁某甲负责与买家对接验货、出价。被告人陈某某收到梁某甲反馈的买家出价信息后,即向黄某甲汇报得到同意后,就安排梁某甲负责联系评估公司并组织整个拍卖流程。梁某甲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授意在拍卖过程中以向评估人员展示品质较差的物品等压低物品的评估价格,在拍卖过程中以等于或略高于评估价的拍卖价格成交并制作相关拍卖材料,同时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账面上的价款上缴贵港市**局**分局。但梁某甲与买家私下商定的货款则会远高于账面拍卖成交价,买家实际支付的货款减去按照账面拍卖价款上缴贵港市**局**分局后产生差价。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黄某甲为了从中获利,共同截留、侵吞该差价款共计人民币152.5万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分得18.5万元,黄某甲分得134万元。具体情节如下:

一、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多次出警查扣回来并认定为无主的物品交由从事拍卖业务的梁某甲寻找买家处理并要求梁某甲做好评估工作。在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的默许下,梁某甲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差价款54万元并分七次全部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份的一天,梁某甲在贵港市**局**分局**办公室将差价款9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2.2017年年初的一天,梁某甲在覃塘南梧二级路边的中国建设银行附近将11万元差价款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3.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梁某甲在南宁青秀区东盟商务区**室内将6万元差价款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4. 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梁某甲在南宁青秀区东盟商务区**室内将3万元差价款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5.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梁某甲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江南工业园内一个仓库将8万元差价款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6.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梁某甲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江南工业园内一个仓库将12万元差价款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7.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梁某甲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江南工业园内一个仓库将5万元差价款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二、2017年年中,被告人陈某某根据时任贵港市**局**分局**长黄某甲的要求,将两批酒类无主物品指定梁某甲拍卖给朱某甲。朱某甲将两次交易的差价款58.5万元分两次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具体如下:

1.2017年5月份的一天,朱某甲在贵港市正佳电子城附近将20万元差价款交给被告人陈某某。

2.2017年6月份的一天,朱某甲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江南工业园附近将83.5万元货款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45万元账面拍卖成交款交给梁某甲入账到贵港市**局**分局账户,差价款38.5万元截留据为己有。

三、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根据时任贵港市**局**分局**长黄某甲的要求,将一批查扣酒水类无主物品指定梁某甲拍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安排公司黄某乙与被告人陈某某对接拍卖事宜。交易中,黄某乙将65万元账面拍卖成交款交付梁某甲、40万元差价款在贵港市港北区国正酒店附近交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40万元全部交给黄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涉案款项合计1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移送财务情况说明,暂扣款发票,到案经过的说明,贵港市**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陈某某相关任免职文件,广西中盟拍卖有限公司、广西桂鑫诚资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贵港市**局**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贵港市**局**分局对公交易明细查询,梁某甲的银行账户信息,拍卖成交确认书、检测报告书、上缴国库报告书,查扣冻肉的案件卷宗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甲、丁某某、黄某甲、林某某、韦某甲、廖某某、杜某某、韦某乙、黄某丙、莫某某、黄某乙、凌某某、梁某乙、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152.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被告人陈某某所退出涉案款项18.5万元存于本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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