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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贪污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广州市黄埔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专干,出生地江苏省启东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大院**栋**房。2019年1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本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专干,被借调至该街道办党政办任报账员,负责办理街道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等工作。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136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向广州市黄埔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主体身份证明、记账凭证、支付证明单等书证材料;4.鉴定意见;5.扣押材料;6.立案决定书;7.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媛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共2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9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本案扣押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36600元,暂存于本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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