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53********,汉族,中专,原三明**甲分公司**乙服务公司经理兼福建三明**丙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单元**室,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梅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4、5月间,原三明**局长兼三明**甲分公司经理许某某(已判决)与时任三明**甲分公司**乙公司经理兼福建三明**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商议共同侵吞**丙公司公款人民币300余万元,作为暗中参与**丙公司增资扩股股本金。被告人陈某某即利用此前吴某甲向厦门**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购买1000吨硝酸钾,并由**丁公司直接发货到三明市荆西火车站转卖给**丙公司的业务,在吴某甲与**丁公司、**丙公司与吴某甲之间的货款均已结清的情况下,要求**丁公司向**丙公司虚开996.6吨硝酸钾、货款金额为人民币305.5501万元的发票,后安排**丙公司转款人民币305万元到**丁公司,并让**丁公司将其中的人民币304.331万元转汇到许某某提供的**戊公司的账户,最后转到吴某甲的**己公司。2000年上半年,许某某叫被告人陈某某到吴某甲处取走人民币110万元,交给**丙公司股东吴某乙作为其和许某某暗中参与**丙公司的股金,其余款项仍由吴某甲保管。被告人陈某某获得**丙公司历年分红款共计18万元。
2004年吴某甲主动向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194.331万元;2005年1月17日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许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有的**丙公司12.5%股份共计125万元依法扣押;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三明市梅列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18万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三明市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三明市**公司出具的陈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及任职情况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及清单;5.三明市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三明**甲分公司经理兼福建三明**丙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手段,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3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许某某二人共同贪污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龙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号。
2.随案移送卷宗七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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