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3********,江西省石城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石城县**镇**路**号,现住石城县**镇**城**栋**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石城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石城县监察委员会管辖,2020年5月20日石城县监察委员会对此案立案调查,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至2018年,石城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与石城县人民医院签订了《石城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其中最重要内容就是石城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石城县人民医院对主要的参保人员实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并实行“一站式”窗口即时结算方式。石城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命被告人陈某某为石城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收费员,负责经办石城县人民医院住院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结算工作。2017年2月份,陈某某在操作住院产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时发现存在管理漏洞,便萌生骗取医保资金归个人的想法。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陈某某先后为没有生育证的巫某某等人以及有生育证的许某某等人共计123名产妇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时,采取将许某某等123人以普通疾病医疗保险以及以有生育证予以报销,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合计人民币235166.56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2日主动向石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退赃情况等相关书证;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委托从事行政管理职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医疗保险统筹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卷宗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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