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3473,汉族,初中文化,德惠市**管理中心原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胜利街街**委**组,住德惠市松花江镇**村**屯。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2月被德惠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陈某某在任德惠市**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将拨付给本单位的农业补贴款49,795.00元上交单位入账,被其非法占为己有。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德惠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人事档案相关材料、承包协议书、银行存款明细、支付费用票据、返还赃款票据等涉案书证;
2.证人徐某某、苏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勇超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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