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贪污、受贿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同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江夏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4月12日至4月26日、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一次(2020年4月24日至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中共武汉市江夏区**街**村**期间,利用其协助江夏区**街道办事处进行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临时征用**村土地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或篡改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四位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或金额,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3.123万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部分赃款用于垫付公务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征地补偿表、付款通知书、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祝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协助江夏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分公司征用**村土地工作期间,以帮忙协调征地拆迁工作为由,通过武汉**劳务有限公司收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公司武汉**土地咨询代理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5万元,后予以花用。

2019年11月26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某到武汉市江夏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技术咨询委托合同》、记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祝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蓉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