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路**号,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因赌博于2019年6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漳州市**小区**幢**室等地通过手机向微信网友贩卖淫秽电影视频85部,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漳州市公安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叁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