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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2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街社区**组**号。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4月、5月、6月、8月因吸毒被华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并处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购毒者苏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谈好购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给陈某某。2019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将3包毒品装进手机模型,并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农庄附近的**快运通过包裹邮寄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给苏某某。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大厦**快运西乡点查获一个包裹,经检查,包裹内的手机模型中有三小包毒品。经鉴定,毒品分别重0.36克、0.54克、0.35克,总重1.2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20日10时许,民警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路**宾馆**楼楼梯间抓获被告人陈某某。民警从其租住的**宾馆***房间内缴获3小包毒品和4颗毒品,经鉴定,毒品分别重2.95克、2.41克、0.47克、0.26克,毒品总重6.0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称量、取样笔录、韵达快运单原件、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称量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童龄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某某;

3.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壹份;

4.涉案毒品现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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