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人,住汕尾市红海湾区**街道**村**巷**号。2014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汕尾市看守所暂不收押,同日被公安机关变更为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继续吸毒且病情好转适宜羁押,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汕尾市红海湾区**街道**村**湖**路等处,先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林某某3次,每次约0.3克,得款共计人民币300元。
2018年10月29日、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汕尾市红海湾区**街道**村**巷**号的住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庄某甲2次,每次约1克,得款共计人民币800元。
2018年10月31日、11月3日、11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汕尾市红海湾区**街道**村**大道路口等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庄某乙3次,交易毒品净重前两次均为0.3克,第三次为0.81克。
2018年11月7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汕尾市红海湾区**大道**路口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及庄某乙,在其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2小袋,净重共计7.88克;在庄某乙身上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袋,净重共计0.81克。经鉴定,所缴获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给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再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源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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