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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妃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4时许,蔡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欲向其购买300元钱毒品,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转帐300元。当天19时许,双方在雷州市客路镇文化广场见面,被告人陈某某将1小包毒品交给蔡某某后就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1部,接受蔡某某提交的可疑毒品1小包。经称量与鉴定,涉案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口信息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称量、辨认、指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0.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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