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_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市**街道**号,现住邵某市**路**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邵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邵某市城区**路某某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姜某某贩卖了1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与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姜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毒资。
2020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邵某市城区**路某某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姜某某贩卖了58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与甲基苯丙胺,姜某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毒资。
2020年10月21日2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邵某市城区**路某某医院附近向吸毒人员莫某某贩卖了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与甲基苯丙胺,莫某某当场支付现金200元的毒资。
2020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办案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出2小包物品,经称重、鉴定其中甲基苯丙胺片剂共净重0.94克,甲基苯丙胺共净重0.8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称重照片、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陈某某、姜某某微信红包转账记录、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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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羊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姜某某、莫某某。
鉴定人名单: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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