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14〕21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5201111966********,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号。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云岩广场对面贩卖毒品给莫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0.1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所收缴毒品系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
二、证人证言;
三、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
四、户籍证明;
五、毒品收据;
六、毒品扣押及称量记录;
七、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冬
书记员:余箫
2014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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