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大中小区)6栋3单元50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7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监视居住,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朝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路(大中小区)猫猫坡家中以140元,将一小包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卖给吸毒人员某某某,某某某被清镇市公安局禁毒民警查获,查获陈某某贩卖给某某某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重0.12克。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被抓获。2019年5月10日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鉴定,陈某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已上交贵阳市公安局;2.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毒品收据,毒品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书贵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监视居住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3909****,1359511****;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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