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 ,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委会**队*号。被告人陈某某 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被告人陈某某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2日由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 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 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04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 在本市虎丘区**花园*幢楼下,以45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
2、2019年8月2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 将毒品放在**花园*幢**楼电梯旁消防箱上,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3克。
3、2019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 在虎丘区**广场***饭店后门,以5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3克。
被告人陈某某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 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 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 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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