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5年被莆田市城厢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被莆田市城厢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被莆田市荔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9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以每颗(约0.4克)5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同案人王某某(已起诉)购买了5颗冰毒;2019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先行支付了500元冰毒货款给王某某。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自己租赁的房屋内吸食了3颗冰毒。2019年5月31日晚,经同案人胡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街道**妇产医院门口以1700元的价格将余下的2颗冰毒贩卖给林某某,后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给同案人胡某某400元作为报酬,自己获利3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王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冰毒)而贩卖,数量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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