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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56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8月26日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处以罚款500元;2017年1月1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3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8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将2分冰毒贩卖给白城市吸毒人员谷某某,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四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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