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镇**路,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间内将4粒麻古和2克冰毒以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麻古四粒和冰毒两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永清
检察官助理:陈事成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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