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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9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乡市,现住于湖南省**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晚,吸毒人员匡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某经微信联系后,两人约定在长沙市岳某某**附近的“一米阳光”旅馆内见面,被告人陈某某将1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匡某某。

吸毒人员匡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向陈某某购买毒品的经过。在公安人员的安排下,匡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要购买毒品,并转账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小包甲基苯丙胺来到长沙市岳某某枫林宾馆准备与匡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粒共计0.3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重0.7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6、讯问被告人陈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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