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8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两人在双某某**路**酒店后门交易,刘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给陈某某400元毒资,陈某某给了2粒麻古、0.3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经检验:陈某某贩卖给刘某某的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文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照片;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收缴)物品、文件笔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