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矮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案发前租住茶陵县**街道办事处**小学旁租住屋。2013年12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从绰号为“猴子”的男子(身份未核实)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又称冰毒)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又称麻古)后,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谭某某、蒋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初一,吸毒人员谭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陈某某从“猴子”处以260元的价格购得0.3克冰毒与麻古混合物,并将毒品送至茶陵县**小区**处,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2、2019年11月8日21时许,吸毒人员蒋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陈某某从“猴子”处以260元的价格购得0.3克冰毒与麻古混合物,后将毒品送至茶陵县**号**附近交给蒋某某,并以微信支付的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3、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吸毒人员蒋某某再次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陈某某又从“猴子”处以26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与麻古混合物0.3克,后将毒品送至三公里蒋某某洗车店旁,并以微信支付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4、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蒋某某借款200元,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茶陵县青少年宫附近将0.2克冰毒与麻古混合物交给蒋某某用于折抵200元债务。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株公物鉴(理化)字(2019)281号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7.微信转账信息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二、三起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2份。
4.量刑意见书1份。
5.换押证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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