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路**巷**号。2010年3月因盗窃,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从2020年5月期间在沅江市**镇将多次毒品海洛因共计约0.6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等人吸食,获利153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湾一公共厕所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 08克左右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罗某某。
2、2020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湾一公共厕所内以90元的价格将约0.04克左右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罗某某。
3、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湾一公共厕所内以85元的价格将约0.04克左右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罗某某。
4、2020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招待所旁的厕所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 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郭某某。
5、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幼儿园巷子旁的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08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郭某某。
6、2020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幼儿园巷子旁的内以180元的价格将约0.08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郭某某。
7、2020年5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湾一公共厕所内以150元的价格将约0. 06克左右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蔡某某。
8、2020年5月29日午餐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湾一公共厕所内以100元的价格将不到0. 06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蔡某某。
9、2020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湾一公共厕所内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08克左右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蔡某某。
10、2020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沅江市**镇**街**湾一公共厕所内以130元的价格将约0.06克左右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涉毒人员蔡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已于2020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证人蔡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有鉴定意见;
5.有辨认、检查笔录;
6.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剑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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