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2008年2月28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化县**镇**村自己家中,先后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陶某甲(已行政处罚)和陶某乙(已行政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正月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将约0.3克毒品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甲。
2、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己家中将约0.1克毒品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吸毒人员信息、判决书、陈某某入看守所身体检查单;证人陶某甲、陶某乙、杨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8页。
3.随案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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