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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村**栋**单元**镇**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8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至2019年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1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买毒人员彭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彭某某400元后,发送了毒品藏匿地点的图片、视频给彭某某,告知彭某某去城西小区十五栋一单元对面的7号变压箱下面获取毒品。随即,彭某某赶至毒品藏匿地点拿到了0.4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0.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经鉴定,陈某某贩卖给彭某某的毒品中检测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提取、辨认笔录;5.毒品检验报告;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建军

检察官助理:张佩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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