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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路**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9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江陵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获得毒品后,分4次贩卖毒品给盛某某,共计人民币600元。其中,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约0.1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8克。

(1)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陵县**镇**村居住的店子内贩卖给盛某某200元的毒品1次,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约0.09克;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陵县**镇**村居住的店子内贩卖给盛某某100元的毒品1次,甲基苯丙胺约0.2克。

(3)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陵县**镇**村居住的店子内贩卖给盛某某100元的毒品1次,甲基苯丙胺约0.2克。

(4)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江陵县**镇**村居住的店子内贩卖给盛某某200元的毒品1次,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约0.09克;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019年5月21日,在被告人陈某某住处搜出疑似毒品冰毒5.98克,疑似毒品麻果11颗。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4次,共计甲基苯丙胺片剂13颗,甲基苯丙胺约1.17克;甲基苯丙胺6.78克,共计7.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称量等笔录5.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多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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