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号,无职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6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得知有人要购买毒品,遂携带毒品驾驶鄂A****E宝马车从武汉市黄陂区**城出发,到本辖区联城路**酒店准备进行毒品贩卖,在**酒店大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现场从其身上查处1包白色晶体颗粒净重0.59克,从其驾驶的鄂A****E宝马车内找到黄鹤楼牌香烟内装有2包白色晶体颗粒共计净重21.96克,又在其居住的武汉市黄陂区*****酒店509号房间内的床垫下查获2包白色晶体颗粒共计净重5.09克。
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颗粒共计净重27.64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抓获、破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开房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行车卡口照片及行车轨迹,**酒店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及举报信息截图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指认、搜查、扣押、提取、称量、辨认笔录;5.行车轨迹记录及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着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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