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友才,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号,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友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陈友才在本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旁花坛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疑似毒品“麻果”10颗、“冰毒”1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被查扣的毒品疑似物共重1.08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与破案经过、前科材料;2.证人叶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及毒资照片;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陈友才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友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友才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涉毒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祚斌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友才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1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