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于次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安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19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长湖南路广厦公寓**室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及白色晶体颗粒1袋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后黄某某(另案处理)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上述毒品。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长湖南路广厦公寓**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从其住处缴获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3袋,透明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袋。经鉴定、称重,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77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黄某某、魏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称量、取样笔录;8、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 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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