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租住仙桃市**大道**宿舍*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2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大道**宿舍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俗称“麻果”,净重0.37克)。同日19时许,陈某某在**宿舍附近再次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布控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某的裤子左边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俗称“麻果”,净重0.49克)和一小管无色晶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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