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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8〕90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06年4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因吸毒,于2018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8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9日16时许,蔡某某(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受蔡某某指使将上述毒品“海洛因”通过出租车送货的方式送到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与龙金大道交叉处给梁某某。经称量、鉴定,涉案毒品疑似物重0.8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和蔡某某同居的苍南县**镇***街**号***室中查扣毒品疑似物14包,经称量、鉴定,毒品疑似物14包共重4.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纸板盒、信封、毒品疑似物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蔡某某、汪某某、厉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6.辨认、搜查、取样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称量视频、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非法贩卖海洛因共计5.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建东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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