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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9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龙岗分局依法隐匿身份侦查,安排邓某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约定从陈某某处购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毒品冰毒。当日17时许,邓某某将毒资6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陈某某。2019年11月15日22时30分左右,陈某某与邓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沙头市场对面**栋***完成了毒品交易,陈某某拿给了邓某某一小包毒品,邓某某离开时又听从陈某某要求,从购买的毒品中拿出一些毒品给了陈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在该***房将陈某某抓获,从陈某某身上缴获其向邓某某索要的一小包毒品、一部手机和吸毒工具。经鉴定,从邓某某身上缴获的一小包毒品重0.48克,从陈某某身上缴获的一小包毒品重0.12克缴获,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疑似毒品;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甲基苯丙胺;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录像(举报人),称量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 随案移交物品:手机一部,吸毒工具一套(暂存派出所),纸巾一 张(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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